“法官那么迅速地帮我解决了纠纷,让我及时拿到了赔偿款用于治疗”。6月3日,拿着调解书的原告赖某高兴地说道。当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长汀法院大同法庭法官的努力下调解结案并全部履行完毕。
被告李某系三明市清流县人,2014年3月2日,被告驾驶小型客车往长汀县新桥镇方向道路行驶,与原告赖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原告赖某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共1万余元。庭审中,虽然双方有调解意向,但是争议过大,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各持一词,调解一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从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费入手,当庭核算原告提供的票据,从感情上、道义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被告的工作。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5260元,并当场付清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