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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14-09-26 09:59:36 打印 字号: | |
  管辖范围

1、民商事受案范围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刑事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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