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一、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二、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应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有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三、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情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是否同意缓交、减交、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的。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不同意缓交、减交、免交的通知的次日起七天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交纳,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五、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