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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发布时间:2014-09-26 10:02:19 打印 字号: | |
  立案条件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加一份提交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起诉状正本应当用黑色碳素墨水书写并由原告人签名盖章。

  三、填写诉状正本、执行及诉讼保全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和证据清单等应当采用黑色墨水笔写;本院免费提供上述文书样本。如果自行打字应当采用A4规格的纸张并用激光打印。

  四、诉状应当按注明的要求书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写明该代表人的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等等;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身份关系,如系近亲属可直接委托,如委托人本人未在场,应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直接在委托书上确认盖章;如系公民委托应当到区司法局办理登记手续;法人委托的只须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应当签名加盖印章。

  五、按被起诉人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可采用复印件,起诉状副本应由起诉人亲笔签名并印右手大拇指指纹;法人应加盖印章。

  六、起诉或申请执行及诉讼保全的自然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工商执照及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应提交代码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只须提交一份,应当加盖印章。

  七、在起诉时应按被起诉人的人数加一份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每份证据材料都应附有证据清单,在证据清单上应写明所提交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据材料序号及证据意图,还应注明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或复制件并签名盖章。

  八、申请执行应当提供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附有生效证明;仲裁文书应当由作出仲裁的机关证明送达时间或生效证明;申请诉讼保全除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

  九、提交的起诉状、执行或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及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属涉外案件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是外文资料还应附有中文译文;涉港澳台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备注:法律规定起诉状副本应按起诉人的人数未提交,另加的一份是为了立案调解,诉前调解及速裁准备的。
责任编辑: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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