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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旅行社委托接待未经游客同意并不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15-04-30 10:03:43 打印 字号: | |
  问:我的朋友敖女士与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约拼团出国旅游,被组团社委托给发团社接待,途中我的朋友因为疏忽没有遵循领队和导游的提醒坐船时意外受伤,后她向组团社和发团社索赔,均遭拒绝。到底该哪家旅行社负责?

    答:敖女士与组团社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合同中约定,组团社就敖女士赴某国旅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敖女士同意采取拼团的方式出团,但旅游合同的责任义务转移未经敖女士同意,故组团社与发团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不产生权利义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未经游客同意不产生对抗效力,故并不免除组团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从事旅游业的专业性公司,组团社理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不仅限于向游客进行安全告知,但组团社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除进行安全告知外采取了其他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鉴于敖女士存在疏忽大意没有遵循领队和导游的提醒而乘坐船头导致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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