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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15-06-10 11:09:56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责任编辑: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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