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基于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提出。
二、对于下列情形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诉讼保全申请涉及的“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诉前保全申请涉及的“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三、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依法审查,对不提供担保的申请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四、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同时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及目录。冻结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或存单号;保全车辆的,应提供车名、车型、牌号及车辆登记注册机关的名称和地点;保全不动产、生产工具等,应提供其所在位置、权属、评估价值及权属登记注册机关的名称和地点等情况。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在前期保全限届满7日向法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
六、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和财产保全目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人不重新提供或重新提供的线索或目录仍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再依据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