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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法院公开宣判长汀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作者:曾昭辉 叶 青  发布时间:2018-10-08 10:17:19 打印 字号: | |

        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930日,按照市中院开展集中宣判行动的统一部署,长汀法院依法对长汀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和一起涉麻制毒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930日,长汀法院对长汀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长汀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团有期徒刑6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霖有期徒刑6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鑫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回顾: 20175月左右,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和黎某鑫(二个月左右退出合伙)在长汀县大同镇腾飞一路铁厂小区6号店合伙成立欢喜金融公司,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长汀县城区及周边地区非法放贷谋取利益。被告人黎某鑫在被告人吴某团的纠集下,为获得帮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讨债后得到收回款项20%的催收费,积极参与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的非法讨债。期间,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伙同吕某、李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对无法及时偿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的借款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高音喇叭喊叫滋扰、跟随纠缠等手段非法讨债10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作案9起、被告人黎某鑫作案8起。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吕某、李某、陈某在长汀县城区及周边多次实施“软暴力”讨债、恐吓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其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建议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合伙经营非法放贷,是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黎某鑫虽不是合伙人,但主动、积极参与实施了大部分的共同犯罪,是重要的组成人员,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项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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