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在连城法院第一法庭对一起涉麻制毒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生、童某烨、曹某民明知他人利用“溴素”或溴代苯丙酮等制毒物品非法生产麻黄素,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生参与生产麻黄素3次,违法所得4.3万元,被告人童某烨、曹某民参与生产麻黄素2次,违法所得分别为0.2万元和1.2万元。三被告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由于在非法生产麻黄素过程中,三被告人受雇于他人,负责帮忙其中的一部分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生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童某烨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