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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涉麻制毒案件
作者:李丽红  发布时间:2018-12-14 16:16:58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涉麻制毒百日攻坚行动,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1213日上午,长汀法院公开宣判3起涉麻制毒案件。

   被告人林某金制造毒品案

      20159月间,林某芳、钟某铭(均另案处理)等人起意租用长汀县南山镇吴某生(另案处理)家的老宅生产冰毒,邀约被告人林某金接送制毒人员前往该处制毒,并承诺每天给予报酬500元,被告人林某金接受了邀约。

    同年111日,被告人林某金在其家门外,接替钟某铭驾驶面包车,将钟某峰、钟某龙等5名制毒人员送至吴某生家的老宅制毒,并于次日凌晨接回。当晚,被告人林某金还根据钟某铭的电话指示,打包快餐送至制毒窝点供制毒人员食用。

    同年113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制毒场所查获疑似冰毒固体380.6千克、液体906.75千克及相关制毒原料、设备,经司法鉴定,所送检的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长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金明知他人制造冰毒,但仍然为其提供接送制毒人员进出制毒现场和代购送餐等帮助,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金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82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金在长汀县河田镇南段村家中先后容留邱某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次、容留“六子”及两名女子(身份待查)吸食冰毒1次。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金在家中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赵某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20183月,被告人赵某文受王某元(另案处理)委托帮忙联系购买氯麻黄碱事宜,即与罗某锋(另案处理)联系得知其有一批氯麻黄碱出售。被告人赵某文将消息转达给王某元。双方议定交易10250千克氯麻黄碱,每桶氯麻黄碱出售基数为人民币28万元,经由罗某锋、被告人赵某文和同案人王某元等人层层加价,最终加价至32万元成交。

    同年35日,曹某德驾车携带311万元毒资前往龙岩,并经被告人赵某文、王某元等人的先后介绍,在龙岩新罗区将钱款交付给被告人赵某文和罗某锋、王某元。罗某锋在收到毒资后,授意他人将10桶氯麻黄碱交给曹某德指定的由曹某老(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车上,后由曹某老将10桶氯麻黄碱运回长汀制毒窝点。被告人赵某文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2018613日,被告人赵某文在缅甸被抓获。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居间介绍他人购买制毒物品-氯麻黄碱250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责任编辑:项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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