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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里的温暖!
长汀法院集中发放工人工资和司法救助金
作者:王万兴 蔡水清  发布时间:2019-01-10 10:11:37 打印 字号: | |

        19日上午,长汀县人民法院举行工人工资执行款和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会,集中发放了一批工工资执行款397486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6起案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19万元,及时决了群众的燃眉之急,彰显了浓浓的司法为民情怀。

        2006111日至2014531日梁某萍任某(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的财务总监,20145月底因资金短缺导致公司停产。201461日,梁某萍与该公司续订了合同,续任该公司兼职会计,留守期限为5年,留守期间的待遇为每月2000元。因该公司停产无资金来源,从20146月起至201810月,共拖欠梁某萍工资106000元。梁某萍诉至我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生效后,该公司未能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梁某萍于201811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案申请人周某阳、曾某文等六人也因同一事由分别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该公司的厂房、土地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我院于20181122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优先分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我院的相关材料后,依法优先分配了梁某萍、周某阳、曾某文等系列案件款项共计397486元。

       “谢谢长汀法院和执行局法官,及时为我们追索到了工资”,领到被欠工资的工人代表们向法官送上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维权先锋”的锦旗,表达谢意。  

    此外,我院还向6名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27万元,及时解决了群众的燃眉之急,彰显了浓浓的司法为民情怀。

       2016221420分许,被害人廖某生、谢某红夫妇(系廖某昌、谢某秀的儿子、儿媳,廖某欢、廖某娟、廖某财、廖某胜的父母)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泉州返回江西省宁都县老家过年,途经国道319线333km+350m路段,与黄某荣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廖某生、谢某红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黄某荣因超越前方同向车辆而超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被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对本起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201671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赔偿廖某昌等6人共1666495元赔偿款。廖某昌等6人于20169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228日将被执行人黄某荣所有的房产挂网拍卖,拍卖所得63万元,扣除该房屋的抵押贷款本息外,申请人得到赔偿款312171.11元。因被执行人黄某荣尚在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的1354323.89元不能执行到位。

    因申请执行人廖某昌、谢某秀年龄较大(分别为7772周岁),无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而申请执行人廖某欢现为高中学生、廖某娟现为初中学生,廖某财、廖某胜为小学学生,均为在校生,也无生活来源。已赔偿到位的款项因生活费用支出等原因已所剩无几,生活极其困难。

    我院执行人员于20181019日依法为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20181121日经长汀县2018年第二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题会研究决定对廖某昌等6人救助8万元。

       王某华在濯田镇某处改建猪场,将建养猪场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给钟某老。钟某老承包后,便雇请钟某清与刘某荣一起将三角梁抬放于砖柱上,期间钟某清从木制楼梯摔下,经濯田中心卫生院诊断钟德清为多发性创伤死亡。

    受害者钟某清家属罗某连等七人诉至我院,我院做出民事判决,钟某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罗某连等七人因钟某清的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404215.0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7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人员多方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并冻结了相关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自被害人钟某清死亡后,申请执行人罗某连家中缺少经济来源,现有两老人需赡养、三未成年人需抚养,生活特别困难。

    我院执行人员于2018910日依法为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20181121日经长汀县2018年第二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题会研究决定对罗某连等7人救助7万元。

    另案申请人刘某金、李某福、钟某花、俞某腾等4人也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经申请分别获得40000元、20000元、30000元、30000元救助。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项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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