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非法所得6000元,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167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履行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长汀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狩猎、乱砍滥伐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群众保护环境意识,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