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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 构成拒执罪被判刑
作者:吴许明、王文凯  发布时间:2022-01-07 10:25:33 打印 字号: | |

达成和解协议却不履行义务?

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仍抱侥幸心理?

法官实地调查并张贴查封公告后依然变卖被查封财产!

在危险的边缘反复试探

最终构成拒执罪被判刑!

林某私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出售他人,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法院正在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的债务。经法院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近日,林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查封公告  视若无睹

林某因拖欠李某、潘某及某饲料店的饲料款而分别被起诉,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林某应支付给李某、潘某等人共计6.59万元。此后,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潘某及饲料店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后,仍百般拖延、不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林某有养猪并可出售的线索后及时提供给法院,法官到现场察看后,张贴了查封公告,并告知林某若擅自出卖后,所得款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会涉嫌拒执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入罪”通知   置若罔闻

林某收到法院查封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仍将生猪私自出售,所获款项2.1万元未用于履行法院执行的案件债务。执行法官查实该情况后,向林某发出《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刑事侦查通知书》,限其三日内主动将出售生猪款用于履行义务,否则将其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林某对预移送通知书置若罔闻,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义务。

立案侦查   拒执入刑

林某自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预移送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后,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还将查封的生猪售卖,并将售卖款用于他处,该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追究拒执罪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拒执罪的后果已经构成。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言不信者行不果。查封的目的在于保障胜诉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但林某明知财产被法院查封仍采取变卖的手段处置财产,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从善意执行的角度向其发出《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刑事侦查通知书》敦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但林某视法律为儿戏,其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对林某进行刑事处罚,既能让林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为其他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当事人敲响法律对其严惩不贷的警钟。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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